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9-2-23 14:40:13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书,确保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书(以下简称“志书”),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志书。
第三条 志书质量的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第四条 本规定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
第二章 观点
第五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第六条 记述社会主义时期的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全面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
第七条 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
第三章 体例
第八条 坚持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
体例科学、规范、严谨,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
第九条 凡例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清楚明确。
第十条 志书名称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其中,市辖区志书在本行政区域名称前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市××区志”。
续修志书名称标明上下限年份,如“××县志(××××-××××)”。
第十一条 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
(一)述
根据志种和内容层次的不同,合理设置,概述事物发展全貌和特点等。
(二)记
大事记选录大事得当,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
专记设置因事制宜,选题严格,数量适度。
编后记重点反映修志始末。
(三)志
门类设置合理。纵述史实把握事物的发端、变化和现状,不缺失主要事物、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
(四)传
立传人物为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
(五)图、照
图、照注重典型性、资料性,从不同角度反映变化的情况。
卷首插图包括本行政区域位置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等。地图采用国家测绘部门和有关部门绘制或者审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
照片无广告色彩。除人物传、人物简介外,无个人标准像。
(六)表
设计合理,要素齐全,内容准确,不与正文简单重复。
(七)录
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具有重要存史价值。
(八)索引
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标目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
第十二条 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处理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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