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软环境建设是加快经济发展的生命线。要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必须以铁的纪律、铁的手腕治理整顿经济发展软环境。为此,市委、市政府作如下决定:
1、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思想认识。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牢固树立环境就是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提高生产力和不抓环境治理就是失职、抓不好环境治理就是不称职的观念,充分认识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努力营造最佳经济发展环境。
2、简化审批程序。对属于在我市的社会性投资项目,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除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需保留的审批外,取消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实行登记制。
3、下放行政审批权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界定,明确市、县(区)、
乡 (街办)三级行政审批权限。能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能下放的权限一律下放。县市区要赋予辖区内省级、市级、县级工业园区县级政府行政审批权限。市政府赋予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进区项目行使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4、上收项目审批的否决权。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对投资项目行使否决权。重要项目的否决权须提交同级政府研究决定。
5、扩大集中审批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乡镇(街办)办事服务窗口,形成市、县(区)、乡(街办)三级公共行政服务网络。凡需行政审批的事项,必须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做到一门接待、一次说明、一站批复、一口收费,不允许再在原单位办理。
6、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关系国计民生有垄断经营性质的企业,都要通过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及其依据、程序、时限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如有变更,必须提前向社会告知。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实行挂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7、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对外来投资者,只要不违纪不违法,一切优惠条件都可以谈,外地能够利用的一切优惠政策都可以用。
8、对省级以上开发园区要努力建设税外无费区。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凡上缴省、国务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所在开发园区代交,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
9、除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门制定综合费率,一章办理,一口收费。属于市、县两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征收。
10、大项目、高科技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可以实行低地价、零收费和税收贡献激励措施。
11、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任何行政执法单位进入企业执法检查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主动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除查处违法案件外,一般检查由同级政府批准。同一部门不准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对同一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不准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准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的物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般检查,由各开发区自行组织,其他部门不得进入开发区检查。
12、对投资者的一般违规行为,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除国家法律规定的羁束性行政处罚外,应先警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后,再依法进行处罚。罚款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按乱罚款论处。
13、政法各部门及工商、税务、物价、专利、海关、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各类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坑害投资者、恶意拖欠及逃避债务和走私、骗汇、骗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我市的市场信誉。
14、依法保护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重点打击危及企业的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针对企业的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提成费”等不法行为,不得冲击、骚扰投资者的生产、办公场所。查询、冻结、划扣投资者及其企业银行账户、资产和下达停业整顿决定的,要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检查投资者居留地。如确属需要,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手续。对投资者给予治安拘留以下处罚的,需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的,需经市公安机关批准。
16、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三乱”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5万元人民币。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被举报的事项属个人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属领导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被举报单位属垂直管理的,对直接责任人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调离或免职。
17、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凡因打击报复,对举报人造成名誉、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18、建立企业评议部门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限额以上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及部分个体私营业户,每半年对党政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评议。对评议出的最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第三次免职。对垂直管理单位的负责人,
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诫勉、调离或免职。
19、建立企业评议机关工作人员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限额以上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及部分个体私营业户,每半年对党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评议。对评议出的最差工作人员,经考查认定后调离或辞退。
20、依据上述规定有关人员被处罚的单位,以及投诉结案率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100%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在年度评先树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2l、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诚信建设,人人参与诚信建设的良好局面。要加强信用政府建设,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取信于民、取信于投资者。对破坏政府信誉,损害投资者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要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资质评价体系,规范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和违信制裁制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要严格依法处理,确保中介机构公正执业。
22、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职责特点,制定对投资者的服务措施。有关部门对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通讯等方面的困难,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公安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教育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入托提供方便、优先照顾;卫生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优惠就医制度;交通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车辆优待制度,其它部门也要制定出相关的优惠措施,积极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及休闲、娱乐环境。
23、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建立市经济软环境投诉中心和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中政策、措施的制定、落实,以及投诉受理、效能监察等工作。对投诉案件,要随投诉、随受理、随查处,并须在投诉发生的24小时内赶到现场,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处理,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处结。
24、实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部门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作为软环境建设监督员,对政府各执法、职能部门行政行为及软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宣传部门要组织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设立专门栏目,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曝光。要充分发挥市长热线电话作用,将热线电话号码在新闻媒体常年公布,增加受理投资者的咨询、求助等方面的功能。市长热线电话为:8789960,市经济软环境投诉热线电话为:8789516。
25、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措施,经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决定由市经济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