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潍坊市委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0年3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动员全市上下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富民强市的战略措施来抓
  (一)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个体私营经济虽然发展较快,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在全市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也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思想解放不够,发展意识不强,没有形成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为此,全市上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富民强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始终坚持"让群众富裕是最大的政治",始终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放心发展、放手发展、放胆发展,推动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实现新的突破。
  (二)个体私营经济是现阶段国民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增长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全市经济工作的重点和调整所有制结构的主要着力点,促其快速发展膨胀,确保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高于全市经济发展速度,新安置就业人员超过公有制经济新安置人员,对财政贡献的增长率超过公有制经济对财政贡献的增长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5%以上;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达到45万户,从业人员150万人,销售总额260亿元以上;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的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0%以上;培植一批年纳税额过百万元和千万元的私营企业大户,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影响的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
  (三)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成立潍坊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作为考察和衡量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保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发展目标落到实处。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个体、私营企业大户制度,市、县两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一家私营企业大户,亲手了解情况,亲手扶持发展,亲手解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解放思想,消除顾虑,抵制偏见,对个体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样重视,同样看待,同样服务。
  (四)健全完善激励机制。按照"全面考核、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制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办法,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居委会,年终分别由上一级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各县市区可按辖区个体私营经济纳税额比上年净增数的5%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自律组织的作用,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联、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和各行业协会设立解困热线,为个体私营业户排忧解难,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以及招商引资、招聘人才等方面的服务。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切实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
  (六)规范收费行为。由监察、财政、物价、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收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除国家、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规定以内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对个体私营业户收费实行"一证、一卡、一单"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统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个体私营业户对超出交费卡范围的收费,有权拒交。由监察部门印制收费情况记录单,免费提供给个体私营业户,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个体私营业户收费都必须如实填写收费记录单,收费记录单由个体私营业户保管,监察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七)加强对重点区域个体私营经济的保护。对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或认定的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实?quot;封闭式"管理。在园区和市场设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派出的管理机构,对园区和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园区和市场内的税收,实行定额税的由国税、地税部门联合确定税收定额,保持相对稳定;各种行政性收费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办法,由管委会统一定期收取,按比例分流。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擅自进入园区(市场)进行检查、评比活动。
  (八)对个体私营大户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全市对年纳税额过100万元的私营企业,由监察、物价、税务、工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并发放重点保护企业牌匾。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重点保护企业。凡到挂牌保护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和达标等活动,必须事先与监察部门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重点保护企业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九)在市县两级监察部门设立"三乱"监督举报电话,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办个体私营业户举报和投诉的事项,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政府及各部门公开电话也要认真受理、积极办理个体私营业户对"三乱"行为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
  (十)开展职能服务部门"一比一评"活动:"一比"就是看谁效率高、服务优、效果好;"一评"就是开展"下评上"活动,组织个体私营业户评议职能部门的工作。"一比一评"活动采取百分制方法,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具体评比标准、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评比结果作为部门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经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党委、政府给予奖惩。对评比前三名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评比后三名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评比后三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三、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十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轮岗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领办私营企业,三年内连续计算工龄,发给工资;三年后愿回原单位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给予适当安排;三年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停发工资,交纳养老保险金后工龄连续计算,满退休年龄后享受公职人员的有关待遇。辞去公职的,经批准由原单位按原职务、级别一次性发给退职费。
  (十二)政府负责安置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领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中就业的,保留安置分配权3年,干部身份不变,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3年内要求安置分配的,按现行规定办理。3年后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在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其人事档案留存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户口、粮食关系、职称评聘等按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可优先考选录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简化审批手续,开业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
  (十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可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个体私营业户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并接受一定的服务费。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经本单位同意,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与原企业签订不超过3年的"留职协议",企业为其保留劳动关系3年;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留职满3年不回原单位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人事档案分别转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理;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投保年限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四)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费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从事社区服务业的,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从事社区修理、修配等劳务服务的下岗职工,月销售额不足800元的,暂不征收增值税。下岗职工批发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允许直接进入市场,减免市场管理费。直接进入市场从事货物销售的下岗职工,月销售额不足2000元的,凭《下岗证》一年内暂不征收增值税。特困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凭有关证明,开业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
  (十五)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济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照顾。私营福利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按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的,可持身份证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也可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临时经营一年,临时经营期内免办登记手续。
  四、放宽登记条件和经营范围限制,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区域化、专业化和科技型、外向型发展
  (十七)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资格审查、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和地方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无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先登记发照,后补办有关手续。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一律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工程等领域投资与经营,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在取得合法资格和服从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创办医院、幼儿园、学校等社会事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八)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兴办个体私营经济园区或专业、批发市场。对按规划新办的园区和市场,减半征收土地测量、评估、变更登记等费用,在确保有关基础设施配套的基础上,免缴建设配套费用;经批准可以试营业一年。鼓励个体私营经济进入各级各类开发区。可在现有开发区内开辟个体私营经济园区或加工小区,享受新办园区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十九)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产业乡镇。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达到村总户数40%以上,专业村占乡镇总村数40%以上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专业村、产业乡镇,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减半收取各种行政性收费。专业村、产业乡镇个体私营业户生产、经营所需增加用地,土地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二十)鼓励发展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国内外科技人员、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自有技术成果和专利投资私营企业,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科技成果和专利可以作价入股,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科技人员以自有成果和专利创办个人独资的私营企业,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
  私营企业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政府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奖励、质量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二十一)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服务机构,要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和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进入政府部门举办的人才、劳动力市场广泛招聘、遴选、引进各类专业人才,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私营企业为其招聘的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给予办理。(二十二)鼓励发展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私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在安排进出口商品配额、办理出口退税及出入境手续等方面,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出口创汇私营企业大户,要列入出口创汇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十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兴办农副产品加工等龙头企业。农村达到一定规模的种植和养殖业户,个人自愿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手续,有关部门要积极办理。对新登记注册的种植、养殖业户,登记注册2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等一切行政性收费,第3年起减半收取上述费用。
  五、拓宽个体私营经济融资渠道
  (二十四)市县两级财政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按与银信部门确定的担保贷款比例,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二十五)国有商业银行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还贷能力的私营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城乡信用社和潍坊市商业银行要以个体私营经济作为重要服务对象,逐年提高其所占信贷总量的比重。对守信用、资产负债率低的私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办理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联保或以动产不动产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对个体私营业户发放小额质押贷款实行先贷后报。
  (二十六)多形式聚集社会资金。允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个体私营业户投资入股,按生产要素参入收入分配。支持私营企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吸收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入股。鼓励具备条件的大型私营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发行股票、债券。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吸引外资,享受三资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六、鼓励外地客户或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
  (二十七)开展"全民招商"活动,实行招商引资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招商引资办法,层层落实招商任务。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中介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参照我市对外商投资引荐人进行奖励的办法进行奖励。
  (二十八)各有关部门对外地客户来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要热情接洽,周到服务,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对外地来潍坊境内新开办的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包括收购、兼并、控股公有制企业),以及投资兴办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私营企业,享受我市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外地客商办理各种证照和审批手续,由政府对外招商机构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十九)外地人员来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在城市建成区内投资15万元,经营3年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生活有保障的人员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我市市区购买60平方米以上、在县市政府驻地及小城镇购买45平方米以上的成套商品住宅,持有合法的房产证,生活有保障的人员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办理城镇户口和户籍管理工作中,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征收城镇建设增容配套费,杜绝一切不合理收费。
  被评为省、市先进私营企业或当年纳税额超过20万元的私营企业,企业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可为其聘用的3名员工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免收城镇建设增容配套费。(三十)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积极为外埠进潍车辆提供方便。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坚决取缔非法收费站点,停办超期收费站。对外地进入潍坊市范围内的非肇事、非违规车辆,交警、交通、市容管理等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准乱查车、乱扣车和乱罚款。放宽城区货运车辆行使限制,潍坊市区内可开辟进出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商业街的专门通道,允许运货车辆在指定的路线行使。
  (三十一)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外地客商给予重点保护的措施,落实部门责任制,严厉打击刁难、排挤、敲诈勒索外地客商的行为和当事人,确保外地客商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鼓励个体私营业户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
  (三十二)鼓励个体私营业户购买公有制企业。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买方一次性付清现款的可给予8折优惠;也可在3年内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购买价款的30%,未付清的价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个体私营企业买断有净资产的国有企业产权,并与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折到零。
  (三十三)支持个体私营业户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公有制企业。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所缴租金与租赁资产评估值相等,即取得被租赁资产产权;还可采用还本承包的办法,所缴承包费总额等于承包资产评估值的,即取得被承包资产的产权。
  (三十四)个体私营业户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和改制后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被个体私营业户收购或兼并控股的公有制企业,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出售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三十五)凡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60%以上的新办私营企业,经批准给予3年相当于应缴所得税的补贴;补贴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全部职工30%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应缴所得税50%的补贴2年。
  八、加强对个体私营业者的教育引导和管理
  (三十六)各级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开展的各类综合性荣誉评选,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个体私营业户参评。各级党委政府每年都要选出一批贡献突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
  (三十七)积极为个体私营业户参政议政创造条件。适当增加个体私营业户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选拔社会贡献大、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的个体私营业者,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发挥能人效应。
  (三十八)各级都要注意培植个体私营经济大户和企业集团。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出席市、县中型以上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有关会议。各级组织、举办的经贸活动或经济领域的有关工作,都要吸收个体私营业户参加。
  (三十九)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宣传力度。每年3月份确定为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宣传月。潍坊人民广播电台、潍坊日报社、潍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大意义,宣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光荣、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十)依法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打击惩处各类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和个体私营业户的正当权益。有关部门和组织要教育引导个体私营业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守法经营,勤劳致富,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