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1、外资引荐人是指国内外的中介机构、社团法人、经济法人和社会自然人。
  2、凡为潍坊市引进属于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以外资到位日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下同)的10‰给予奖励;引进其他类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5‰给予奖励。
  3、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大公司、大商社或在某一领域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利用外资的12.5‰给予奖励。
  4、引荐人申请奖励,须到属地招商办办理登记,填写《潍坊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批表》,并提交引荐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引进投资项目证明、外来投资者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受益方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对引荐人的奖励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5、对引荐人以外来投资者为主进行确认,视情征求受益方或其他方面意见。属多方引荐的,根据其各自发挥的作用协议划分引荐比例,按比例分配奖金。如有争议时,由同级招商办协调解决。
  6、对引荐人兑现奖励的审核认定,属市级财政受益的,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属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受益的,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审核。
  7、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市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招商办公室审核认定结果,时间一周,有异议的予以复核,确认无误后报同级招商委审批。其中属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审批的,审批结果要及时报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备案。
  8、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引荐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奖励标准按潍政发[2000]18号文件执行。奖金由市财政拨付的,在市招商办设立专门帐户,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财政局兑现办理;奖金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支付的,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办理。